何謂金融控股公司?依據現行法令規定,金融業只能以轉投資方式跨業經營,不得兼營其他事業。金融控股公司法實施後,金融業可以以控股公司型態跨業經營,控股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得經營銀行、保險、證券及相關金融事業。金融控股公司因擁有多業種金融事業,透過共同行銷、資訊交叉運用、產品組合,提供消費者一次購足(one stop shopping)的金融服務。

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在一個地方同時從事銀行存放款、票券金融、信用卡、信託、保險、證券、期貨、共同基金、創投基金等交易活動。

過去台灣的銀行、保險、證券分別由不同法令規範,並分屬於財政部金融局、保險司、證期會監理,但實際上已約有28家金融機構實際從事跨業經營,不過,由於在金控法通過前,台灣缺乏跨業經營的法制環境,外界容易質疑金融集團的財務透明度及利害關係人是否從事不當交易,因此有必要成立金控法以解決此問題。

金融控股公司法實施後,金融集團得以法制化,也有助於主管機關合併監理,並建立防火牆機制,使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的資訊透明化。台灣也給予外國金融控股公司國民待遇,外商不必在國內新設控股公司,即可直接百分之百併購本國金融機構。

日前立法院財委會決議,要求財政部於六月底前訂出金控公司退出市場機制,對於三年內未達綜效之金控公司,應收回執照或要求合併。究竟這14家金控公司,會不會步上十年前15家新設立銀行的後塵,造成另一波overbanking(銀行氾濫)的現象呢?以下將從兩個層面加以分析:

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來看,金控公司成立的原因不外乎「綜效」二字,而這也是金控公司的主要利基與優勢。首先,透過銀行或保險的龐大通路進行產品銷售,對市場佔有率的提升有正面的幫助;其次,透過不同領域(保險、證券等)產品的結合,金控公司更易於將服務以更低的成本,整合成一個金融商品或服務package(套裝組合)的型態,提供顧客全方為的服務,如此更能提升其競爭力,進一步立足國際舞台。

但是問題來了,綜效要如何衡量?單純的從財務報表上來認定極有可能陷入數字的迷思,而忽略了其他外在因素所造成的影響,舉例來說,假如一家銀行跟一家保險公司合組金控公司,在成立金控之後兩家的資本報酬率(ROE)出現衰退現象,我們能夠說沒有綜效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經濟環境的惡化極有可能是造成獲利衰退的主因,因此,若我們要單以綜效的產生與否,來決定是否應採取相關措施鼓勵金控進一步合併或退出,恐非公允,較可行的作法為建立公平合理的金融環境,讓市場決定退出機制,否則政府刻意訂定退出標準,又將衍生更多問題。

從市場上的觀點來看:我國金控發展整合至今,仍不脫過去銀行時代的競爭方式與經營手法,諸如白金卡大戰,到目前最盛行的結構性債券,即將開放的保本型商品等,各金控公司都發展性質太過相近的產品,少有專注於核心競爭力的提升,建立產品差異化的範例;當然,造成這種現象,一部份原因是因為政府法令上未能配合金融環境快速變遷之故。而在目前低利率時代,價格戰已無更進一步的空間的情況下,唯有研發具有差異性的產品,主動發現並滿足市場需求,才能將發揮金控在行銷通路、成本節省上等優勢,而不致重蹈過去許多銀行因從事相類似業務,在缺少其他競爭方式下,採用最原始的價格競爭,不但導致我國金融產業缺乏研發創新的動力,更間接導致overbanking現象的出現。

由上述可知,政府應致力於建立一合理的競爭環境,使金控公司在這樣一個環境下,彼此良性競爭,並讓市場決定退出機制;同時,金控公司是否會造成另一個overbanking的關鍵在於是否能進行產品、業務上的差異化,進而創造屬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否則,因為金控公司的複雜及龐大,這次的overbanking的問題將更為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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