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犯罪抓得到 小心以身試法(2010/4/6)

特約撰稿/陳文駿

網際網路的發展,帶來了一個新的視界與世界,人們透過網際網路交流、交易甚至是分享與共處,除了給予當代人們心的體驗之外,也給予了新的心靈慰藉。然而,在這樣的網路世界背後,卻也滋生了許多犯罪的可能,網際網路亦成為了一個新的犯罪場域,亦衍生了許多新的犯罪方式。

言論犯罪

日前,一名網友因在Yahoo!奇摩股市討論區上發言,以「以為躲在美國就沒事嗎?」一題,發文號召民眾撲殺總統馬英九的兩個女兒,引起國安單位以及總統赴的高度重視,並認為此一行為屬恐怖活動,初步查尋奇發文者的網路IP所在地為美國,並在與美國警方合作之後,進行關連署名的檢索,最後在台北市忠孝東路逮捕陳姓嫌犯。

根據警方調查,陳姓嫌犯思緒清晰、精神正常、已婚並育有二子,收入穩定,主要是因為對現況政局不滿,才會一時失言在網路上留下引起國安單位關切的言論。最後,檢調單位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煽惑他人犯罪移送法辦。

除此之外,常見的網路言論犯罪還有誹謗罪以及公然污辱罪,因網際網路屬公開場合,當意圖散佈於眾,企圖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觸犯到了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

妨害風化罪

另外,網際網路的盛行,網路色情的議題也一直是被討論的議題,由於各國法令的不同,一些業者在經營網路色情產業時,都會透過在他國架設網站,然後公開販售相關情色商品或者是提供猥褻圖片、影片等下載,由於各國法令箝制的不同,亦讓網路色情產業在某些時候無法可管。

除此之外,大多的一般使用者也許只是透過自己的部落格、相簿甚至是網路免費空間等,提供相關網路色情的圖片或者影片供閱覽,則容易觸犯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詐欺罪

再者,網際網路的盛行,相對也帶起電子商務的發展,少了店面成本,讓消費者可以用更優惠的價格買到相同的產品,只是網路交易除了面交取貨之外,都是由買賣雙方其中之一先行匯款或寄貨,因此,也就存在信任以及風險問題。在這樣的情境下,也就有不法者對此行詐欺之嫌,無論是詐欺取財,或者在收到貨品不付款等,皆是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另外,像是網路個資外洩後,供詐騙業者以誘民眾透過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亦是觸犯到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網路上犯罪的犯罪行為層出不窮,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根據所留網路IP位址以及關鍵暱稱檢索,甚至是透過網路業者的合作,於網路犯罪其實也是很容易被繩之以法。然而,很多網路犯罪者其實並不知道自己的作為是犯罪,但刑法闡明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法律的制定已是公正公開,相關法令的了解亦可以保護自己。


http://www.ectimes.org.tw/Shownews.aspx?id=10040522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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