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月月初,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針對有收受廠商報酬的素人部落客,若遭檢舉收受廠商報酬且含不實推薦,將進行開罰和管制。

立法院此次快速的通過了此一法案,將針對部落客們進行監督,然而過去幾年早就有相關動作,但也一直卡在所謂的舉證不易,停滯不前。而此次通過的法案,前提卻建立在只要遭人檢舉收受廠商報酬以及不實推薦,即有可能進入受理以及審理的階段,若檢舉屬實,最高可罰酬勞的10倍金額。

然而,這樣子粗糙的法案,在沒有任何詳盡的規範下,卻只用「有人檢舉」來做為審判的起始,說真的,一篇文章如果沒有標明此為廠商試用文,要如何鑑定他是否真的為部落客的廣宣文,然而,除非是同行間的彼此知曉,又或者是翻開同篇產品,整篇文章的架構兩三位以上的部落客都是一樣的結構,那也就是明顯市廠商的試用文,然而,在這樣需要比較專業的線索,或者是界線比較模糊的判斷方式,所引發的寒蟬效應也許是比較驚人的。

基本上,立法院通過如此針對所謂的部落客廣告不實的法案,立意絕對是好的,就好像現在市場上確實存在很多職業的部落客,包括之前有某知名部落客,為了趕文章截稿,試用的美白產品就被明顯檢舉Before&After的照片是在同一天拍的,當然,這樣的傷害絕對是對該部落客甚至部落格有很大名譽性的傷害,所以,立法院此一動作絕對是令人讚揚的,只是相關細節規範尚未明確規定,這樣的一個嚇阻方式,也讓人不免質疑如何保護真的是很認真撰文的優質部落客?

單以美妝來講,無論是部落客文章,或是一些相關廣告文宣,其實都會受到衛生局的檢驗,針對廣告不實或用詞不當,衛生局都會開出相關罰單以矯正文案方向。這同樣也是陷入到一個死胡同,因為究竟怎樣叫廣告不實或誇大文案,又存在一個主觀認定,然而,為了讓規範有所依循,衛生局乾脆就訂出一些禁用的字句《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讓規範有所依循,然而卻也就變成形同文字獄般,讓人在撰寫任何文字時,噤若寒蟬。

然而,政府的立法規範畢竟目的是要保護廣大的消費者,但在這樣沒有相關詳細規範或者是如同文字獄般的規則,又是否是真的保護到了廣大的消費者?筆者一直認為,這就好像自由經濟中,回歸到市場,讓這所謂的「看不見的手」去制衡即可,當政府過多的介入,只會讓市場失去均衡。

這樣的說法最主要還是回歸到廠商、品牌甚至是部落客們,都會有自己本身的商譽、聲譽存在,若不實的廣告、文案,其實最大的影響反而是他們自己,當消費者對期失去信賴後,這絕對是比罰10萬、100萬更來的驚人的。所以,筆者一直認為,相關的政府法令不應是主要的遊戲規則,而是應該透過政府端,去教育、去告訴消費者如何選擇、接收、理解、甚至轉換,才是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畢竟,網路的發達,無邊無界,你真的要管,怎樣也都是管不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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